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 | 专题 | 州情 | 文化 | 图片 | 视频 | 旅游
  现在的位置: 海北新闻网民生关注
交通部高能预警!驾校教练这些事情不能做!
来源: 海北新媒
发布时间: 2019-05-16 14:57:38
编辑: 潘定措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驾校教练提出了哪些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 

       教练员是学员驾驶技能的传授者、安全意识的塑造者和文明行车理念的培养者,是推动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的关键岗位,肩负培养安全文明驾驶员的重任。进一步加强教练员管理,提升教练员综合素质,对于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可持续发展,培养合格驾驶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驾培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技能和素质要求等标准条件聘用教练员。鼓励驾培机构聘用通过大型客货车职业教育的驾驶员和取得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药品成瘾尚未戒除、以及在教练员“黑名单”有效期内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征求意见稿》要求,强化教练员信用管理。对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存在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不佩带教练员标识执行教学任务等轻微失信行为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提示名单”,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教练员及其所属驾培机构。

       对存在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教学活动,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未随车指导学员训练,教学过程中发生有责无人员受伤的教学安全事故,在未经核准的教练场地或未指定的训练道路开展训练,不系安全带教学,谋取其他不当利益,骚扰、侮辱、歧视或打骂学员,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擅自从事非聘用驾培机构注册学员培训教学任务或将教练车交给无关人员组织教学,发生有责投诉服务质量事件等较重失信行为或名单有效期内多次(三次及以上)轻微失信行为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逐级报送至市级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有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饮酒后教学,虚假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伪造培训学时,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教学过程中发生有责教学安全事故致人伤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分别报送至市级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在名单有效期内仍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三次及以上)轻微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相关新闻↓
    [ 返回首页 ] [ 打印 ] [ 关闭窗口 ]  
   
 
青海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青海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mail:webmaster@qhnews.com 新闻登载许可国新办[2001]55号 青ICP备08000131号